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監理協會,有關行業建設監理協會(分會、專業委員會),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各專業分會,會員單位:
為加強建設監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推進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在征求業務主管部門、地方和行業協會以及監理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試行)》,經2014年1月7日召開的協會五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你們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貫徹落實,各地方、行業建設監理協會和專業分會請將落實情況于2014年10月報協會行業發展部。
附件: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試行)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2014年1月10日
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附件
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誠信建設,規范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行為,推進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監理事業健康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行業自律機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遵循“公平、獨立、誠信、科學”
的職業準則,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標準和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規范服務行為,廉潔執業,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及配合有關調查工作。
第三條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員必須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成立行業自律與誠信工作機構,引導地方和行業協會探索建立健全與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相適應的行業自律機制和誠信體系。
第二章 監理單位
第五條 在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遵守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不得弄虛作假,擾亂市場秩序。
第六條 在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超越資質或掛靠承攬業務,不得出借資質、轉讓監理業務。
第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監理取費標準,規范服務收費,不得低于國家指導價承攬監理業務。
第八條 依法依規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不得簽訂有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虛假合同或附加條款。
第九條 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和設施,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理工作。
第十條 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謀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條 加強內部管理,開展廉潔執業教育,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理人員行為準則,健全服務質量考評體系。
第三章 監理人員
第十二條 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監理人員行為準則,履行崗位職責,維護參建各方的權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不得轉借、出租、偽造、涂改監理證書及其他相關資信證明。
第十四條 遵守保密規定,履行監理工程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誠實守信,廉潔執業,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遵守本公約的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視情況給予獎勵:
(一)宣傳報道;
(二)通報表揚;
(三)給予獎勵;
(四)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工程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通報整改;
(三)撤消會員資格;
(四)給予處罰;
(五)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地方監理協會、行業協會(分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非會員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參照執行本公約。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